返回代销业务页面
投资性黄金代销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方)
名称:上海衡源贵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销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 甲方是依法从事贵金属生产、销售的企业,具有投资性黄金产品的合法经营资质;
- 乙方具有贵金属零售的经营条件和能力,愿意接受甲方委托代销投资性黄金产品;
-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投资性黄金代销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作模式
双方采用保证金寄售模式开展投资性黄金代销合作,具体特点如下:
- 货物所有权:乙方代销的黄金产品所有权始终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销售权;
- 保证金制度:乙方按铺货价值缴纳保证金,用于担保履约;
- 发票流向:销售发票由甲方直接开具给终端客户;
- 结算方式:双方按月进行销售结算,乙方获取代销佣金。
第二条 合作期限
-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 续约条款:协议期满前30日,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的,本协议自动续期1年,续期次数不限。
- 提前终止: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但须完成货品清退和费用结算。
第三条 合作区域
乙方的代销经营区域限于以下地址:
门店地址:
门店编号: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上述区域外开展本协议项下的代销业务。
第二章 铺货与保证金
第四条 铺货安排
- 首次铺货:乙方完成签约及培训后,可申请首次铺货。首次铺货额度根据乙方资质评估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万元。
- 补货申请:乙方可根据销售情况申请补货,甲方根据乙方信用等级和铺货额度审批。
- 铺货清单:每次铺货,甲方提供详细的《铺货清单》,载明产品规格、数量、克重、铺货单价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
- 交付方式:
- 本地门店:当面交接,双方签署《货品交接单》
- 外地门店:保价物流运输,乙方签收时当场开箱验货
第五条 保证金
- 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 = 铺货价值 × 保证金比例 × 信用系数
- 基础保证金比例:100%
- 信用系数根据乙方信用等级确定(详见附件一《门店信用等级标准》)
- 首次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首次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 保证金性质:保证金为履约担保款项,不计利息,不开具发票。
- 保证金调整:根据铺货变动、信用等级变化、金价波动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或可退还部分保证金,具体规则详见附件二《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货品所有权
- 乙方代销的全部黄金产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抵押、质押或转让。
- 乙方应妥善保管代销货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
- 货品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第三章 销售与结算
第七条 销售管理
- 销售价格:
- 销售单价 = 销售当日基准金价 + 销售加价
- 基准金价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实时金价为准
- 销售加价范围由甲方指导,乙方在指导范围内自主定价
- 销售对象:乙方向终端消费者销售,不得批发或转卖给其他经销商。
- 销售流程: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代销业务操作规范》执行销售流程。
- 付款收取:客户货款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不得代收货款(现金小额除外,限额____万元)。
第八条 佣金计算
- 佣金标准:乙方按月获取代销佣金,计算方式如下:
基础佣金 = 当月销售额 × 佣金率
- 阶梯佣金率:
| 月销售额区间 | 佣金率 |
|---|---|
| ≤50万元 | 2.0% |
| 50-100万元 | 2.5% |
| 100-200万元 | 3.0% |
| >200万元 | 3.5% |
第九条 销售差价处理
- 差价计算:
销售差价 = (铺货日金价 - 销售日金价) × 销售克重
- 差价分担:
- 销售日金价 ≥ 铺货日金价:甲方获益,不影响乙方佣金
- 销售日金价 < 铺货日金价(跌幅≤5%):差价由甲方承担
- 销售日金价 < 铺货日金价(跌幅>5%):超出5%部分,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从保证金扣减)
第十条 结算周期
- 结算周期:按自然月结算。
- 结算流程:
- 每月3日前,甲方出具《月度结算单》
- 每月8日前,乙方确认结算单(逾期未确认视为认可)
- 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 每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
- 乙方开票要求:
-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 开票内容:*现代服务*代销服务费
- 税率:按乙方纳税人类型确定
第四章 合规与风控
第十一条 反洗钱义务
- 乙方应严格遵守《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履行以下义务:
- 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 按要求进行制裁名单筛查
- 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 配合甲方完成大额交易报告
- 乙方应完成甲方组织的反洗钱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反洗钱法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税务合规
- 甲方负责向终端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协助收集开票信息。
- 乙方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时,应确保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 各方按照国家税收法规承担各自的纳税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安全
- 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使用。
-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安全标准存储和传输业务数据。
-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权利
- 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价格指导政策;
- 根据乙方表现调整其信用等级和铺货额度;
- 要求乙方补缴保证金或追缴违约金;
- 在乙方严重违约时终止合作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义务
- 按时、按质提供符合标准的黄金产品;
- 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 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佣金;
- 保护乙方的合法经营权益;
- 在乙方符合条件时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
- 在约定区域内开展代销业务;
- 在甲方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定价;
- 按时获取代销佣金;
- 在符合条件时申请退回保证金;
- 对甲方的不当行为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乙方义务
- 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 妥善保管代销货品,确保货品安全;
- 按照甲方的规范开展销售活动;
- 严格执行反洗钱等合规要求;
- 如实报告销售情况,配合甲方检查;
- 按时向甲方提供合规的服务费发票;
-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置代销货品。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违约
一般违约
| 违约行为 | 罚款金额 |
|---|---|
| 未按时提交盘点报告 | 500元/次(累计3次以上) |
| 销售信息录入不及时 | 300元/次(累计3次以上) |
| 未按规定执行客户登记 | 1,000元/次 |
| 超出指导价范围销售 | 5,000元/次 + 差价 |
严重违约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法律责任:
| 严重违约行为 | 违约金/赔偿 |
|---|---|
| 擅自处置(出售、抵押、质押等)代销货品 | 货值×200% |
| 虚假交易套取资金 | 交易金额×50%,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
| 严重违反反洗钱规定 | 10,000-50,000元,并承担行政处罚 |
| 丢失货品拒不赔偿 | 货值×100% + 违约金 |
| 泄露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 | 实际损失 + 违约金50,000元 |
第二十条 甲方违约
- 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佣金的,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甲方提供的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承担退换货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
-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乙方保证金的,应按应退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受阻的,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协议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终止情形
- 协议期满不续约: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不续约。
- 协商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 单方终止:
- 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 甲方在乙方严重违约时可立即终止;
- 乙方主体资格丧失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清算程序
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在30日内完成以下清算工作:
- 货品清退:
- 乙方将全部代销货品退还甲方
- 甲方验收确认,出具《货品验收单》
- 货品损毁、短少的,按规定赔偿
- 费用结算:
- 结算截止日前的销售佣金
- 应付违约金、罚款等
- 代销期间产生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 保证金退还:
- 货品验收合格、费用结清后15个工作日内
- 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 资料交接:
- 乙方交还授权牌匾、宣传物料等
- 乙方移交客户资料(符合数据保护要求)
- 甲方出具《合作终止确认书》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通知
-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可采用专人送达、挂号信、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
- 通知送达时间:
- 专人送达:签收时
- 挂号信/快递:妥投记录显示时间
- 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24小时
- 双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本协议首部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协议效力
-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协议附件包括:
- 附件一:《门店信用等级标准》
- 附件二:《保证金管理办法》
- 附件三:《代销业务操作规范》
- 附件四:《首次铺货清单》
第二十九条 协议修改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文本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清单
- 附件一:《门店信用等级标准》
- 附件二:《保证金管理办法》
- 附件三:《代销业务操作规范》
- 附件四:《首次铺货清单》
【合同文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