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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门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投资性黄金代销业务的门店管理,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门店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保障公司与代销门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上海衡源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签订代销合作协议,采用保证金寄售模式开展投资性黄金代销业务的所有合作门店。
第三条 基本原则
- 合规经营原则:代销门店必须依法经营,符合国家关于贵金属交易、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合作,不得欺诈、隐瞒或损害对方利益。
- 风险可控原则:通过保证金制度、信用评级等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 公平合理原则:准入标准、考核指标、奖惩措施应公开透明、公平合理。
第二章 门店准入管理
第四条 基本资质要求
申请成为代销门店的经营主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序号 | 资质要求 | 具体标准 |
|---|---|---|
| 1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
| 2 | 营业执照 | 经营范围包含珠宝首饰、贵金属制品销售等相关内容 |
| 3 | 经营年限 | 从事珠宝/贵金属零售业务满1年以上 |
| 4 | 经营场所 | 拥有固定的实体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
| 5 | 安保设施 | 配备监控设备、保险柜等必要的安保设施 |
| 6 | 信用状况 | 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企业/法人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
| 7 | 财务状况 | 具备缴纳保证金的资金实力 |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主体资格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及持股说明(如适用)
(二)经营资质材料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经营场所实景照片(不少于5张)
- 近1年经营情况说明
(三)财务及信用材料
- 近1年银行流水或财务报表
- 企业信用报告(近3个月内)
- 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近1个月内)
第六条 准入审核流程
审核流程:申请提交(3工作日) → 资料初审(5工作日) → 实地考察(7工作日) → 信用评估(3工作日) → 审批决定(3工作日) → 签约培训(5工作日)
第三章 门店信用评级
第八条 信用等级划分
| 等级 | 名称 | 说明 | 保证金系数 | 铺货额度系数 |
|---|---|---|---|---|
| A级 | 优质门店 | 合作1年以上,业绩突出,无违规 | 0.8 | 2.0 |
| B级 | 良好门店 | 合作6个月以上,业绩良好 | 0.9 | 1.5 |
| C级 | 标准门店 | 正常合作,无重大违规 | 1.0 | 1.0 |
| 新门店 | 新加入门店 | 合作不满3个月 | 1.2 | 0.5 |
| 观察期 | 问题门店 | 存在违规记录或风险预警 | 1.5 | 0.3 |
第九条 信用评分体系
门店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由以下维度构成:
| 评分维度 | 权重 | 评分要素 |
|---|---|---|
| 销售业绩 | 30% | 月均销售额、销售增长率、库存周转率 |
| 经营合规 | 25% | 反洗钱执行、客户信息完整性、交易记录规范性 |
| 资金信用 | 20% | 保证金缴纳及时性、结算配合度、无拖欠记录 |
| 客户服务 | 15% | 客诉率、退换货率、服务评价 |
| 日常管理 | 10% | 盘点准确性、系统操作规范性、培训参与度 |
第四章 门店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要求
(一)人员要求
- 配备至少1名专职销售人员
- 销售人员须完成总公司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
- 销售人员须完成反洗钱知识培训
(二)场所要求
- 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安全
- 产品陈列符合总公司统一标准
- 悬挂总公司授权牌匾于显著位置
- 监控设备保持24小时运行,录像保存不少于90天
(三)库存管理
- 每日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 每周提交库存盘点照片(含封签特写)
- 发现异常须在2小时内报告总公司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 检查类型 | 频率 | 检查内容 |
|---|---|---|
| 系统数据监控 | 实时 | 销售数据、库存数据、异常交易 |
| 视频远程抽查 | 每周 | 货品存放、经营状况 |
| 本地门店巡检 | 每月 | 全面检查,含实物盘点 |
| 外地门店视频巡检 | 每季度 | 视频连线+实物展示 |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奖励措施
(一)信用等级奖励
| 等级 | 保证金优惠 | 铺货额度 | 其他权益 |
|---|---|---|---|
| A级 | 保证金比例降至80% | 信用额度×2.0 | 优先补货、账期延长、专属客服 |
| B级 | 保证金比例降至90% | 信用额度×1.5 | 优先补货 |
(二)销售业绩奖励
| 月销售额 | 额外奖励 |
|---|---|
| 100万-200万 | 当月佣金额外+0.2% |
| 200万-500万 | 当月佣金额外+0.3% |
| 500万以上 | 当月佣金额外+0.5% |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罚
(一)一般违规
| 违规行为 | 处罚措施 |
|---|---|
| 未按时提交盘点报告 | 警告,累计3次扣佣金500元/次 |
| 销售信息录入不及时 | 警告,累计3次扣佣金300元/次 |
| 未按规定执行客户登记 | 扣佣金1000元/次,情节严重降级 |
(二)严重违规
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罚:
- 私自调整销售价格:扣佣金5000元,立即降级
- 虚假交易:扣佣金+违约金,暂停合作
- 擅自处置寄售货品:按货值200%赔偿,终止合作
- 违反反洗钱规定:按规定处罚,可终止合作
第六章 门店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主动退出
代销门店申请终止合作的,应当:
- 提前通知:提前30日书面通知总公司
- 货品清退:将所有寄售货品退还总公司并完成验收
- 费用结清:结清所有应付佣金、违约金等款项
- 材料交还:交还授权牌匾、宣传物料等
- 保证金退还:货品验收无误、费用结清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 被动退出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作:
| 序号 | 退出情形 | 处理方式 |
|---|---|---|
| 1 | 连续6个月处于观察期且无改善 | 提前15日通知后终止 |
| 2 | 发生擅自处置寄售货品行为 | 立即终止,追究法律责任 |
| 3 |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 | 立即终止 |
| 4 | 进入破产程序或被强制执行 | 立即终止,保证金优先弥补损失 |
| 5 | 违反反洗钱规定被监管处罚 | 视情节立即或限期终止 |
附则
本办法由总公司代销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适时修订,修订内容提前30日通知所有代销门店。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上海衡源贵金属有限公司
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