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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业务税务处理指南
第一章 政策依据
第一条 主要法规
本指南依据以下法规文件制定:
| 序号 | 法规名称 | 文号 | 施行日期 |
|---|---|---|---|
| 1 |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 2025年11月1日 |
| 2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691号 | 2017年11月修订 |
| 3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令第65号 | 2011年修订 |
| 4 | 《发票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第587号 | 2023年修订 |
| 5 | 《企业所得税法》 | 主席令第64号 | 2018年修订 |
第二条 投资性黄金定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一)标准黄金的法定规格
| 项目 | 规定 |
|---|---|
| 牌号 | AU99.99、AU99.95、AU99.9、AU99.5 |
| 规格 | 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
(二)投资性用途
指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三)非投资性用途
指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如黄金首饰、工艺品等。
第二章 各环节税务处理
第三条 税务流程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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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总公司采购
(从交易所)"] --> B["铺货给门店
(寄售模式)"] B --> C["销售给客户
(代销销售)"] C --> D["佣金结算
(服务费)"] A --> A1["取得专票
(即征即退)"] B --> B1["不开票
(所有权不转移)"] C --> C1["开普通发票
(13%税率)"] D --> D1["开服务费票
(6%/3%税率)"] style A fill:#e3f2fd style B fill:#fff3e0 style C fill:#c8e6c9 style D fill:#f3e5f5
(从交易所)"] --> B["铺货给门店
(寄售模式)"] B --> C["销售给客户
(代销销售)"] C --> D["佣金结算
(服务费)"] A --> A1["取得专票
(即征即退)"] B --> B1["不开票
(所有权不转移)"] C --> C1["开普通发票
(13%税率)"] D --> D1["开服务费票
(6%/3%税率)"] style A fill:#e3f2fd style B fill:#fff3e0 style C fill:#c8e6c9 style D fill:#f3e5f5
第四条 总公司采购环节
(一)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
| 项目 | 处理方式 |
|---|---|
| 取得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税率 | 13% |
| 进项抵扣 | 可全额抵扣 |
| 即征即退 | 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二)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 投资金条 XXX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XXX
贷:银行存款 XXX
第五条 铺货环节(总公司→代销门店)
税务处理原则:保证金寄售模式下,铺货时货物所有权不转移,属于代销行为中的委托方发货,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开具发票。
| 项目 | 处理方式 |
|---|---|
| 发票 | 不开具 |
| 增值税 | 不确认销项 |
| 收入确认 | 不确认收入 |
| 库存处理 | 委托代销商品 |
会计处理
总公司(委托方):
借:委托代销商品 XXX 贷:库存商品 - 投资金条 XXX
代销门店(受托方):
借:受托代销商品 XXX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XXX
保证金收取
保证金为履约担保款,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XXX 贷:其他应付款 - 代销保证金 XXX
第六条 销售环节(总公司→客户)
(一)增值税处理
| 项目 | 处理方式 |
|---|---|
| 纳税义务人 | 总公司(货物所有权方) |
| 税率 | 13% |
| 发票类型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证的当天 |
重要提示:根据2025年第11号公告,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票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销售方 | 上海衡源贵金属有限公司 |
| 购买方 | 客户姓名/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客户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商品名称 | *金银珠宝*投资金条 |
| 规格型号 | 如:AU99.99/100g |
| 税率 | 13% |
(三)会计处理
总公司确认销售: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XXX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XXX
借:主营业务成本 XXX
贷:委托代销商品 XXX
第七条 佣金结算环节(门店→总公司)
(一)代销门店开票
| 项目 | 一般纳税人门店 | 小规模纳税人门店 |
|---|---|---|
| 发票类型 |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 税目 | *现代服务*代销服务费 | *现代服务*代销服务费 |
| 税率 | 6% | 3% |
| 总公司抵扣 | 专票可抵扣 | 不可抵扣 |
(二)开票示例
发票内容示例: 销售方:XX珠宝店(代销门店) 购买方:上海衡源贵金属有限公司 商品名称:*现代服务*代销服务费 金额:10,000.00元 税率:6% 税额:600.00元 价税合计:10,600.00元 备注:2025年1月代销佣金,销售额50万元
第三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八条 退货税务处理
(一)客户退货(总公司→客户)
| 情形 | 税务处理 |
|---|---|
| 已开票退货 | 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
| 未开票退货 | 直接退款,无需发票处理 |
(二)门店退货(门店→总公司)
铺货退回不涉及发票处理(原铺货时未开票),仅做以下处理:
- 保证金退还(按相关规定)
- 库存调整(委托代销商品转回库存商品)
第九条 价差损益税务处理
| 情形 | 税务处理 |
|---|---|
| 金价上涨(销售价 > 铺货价) | 差额计入总公司销售收入,正常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 金价下跌 - 总公司承担部分 | 可作为销售折扣,冲减收入 |
| 金价下跌 - 门店承担部分 | 从保证金扣减,门店作为经营损失 |
第十条 保证金税务处理
| 业务 | 性质 | 税务处理 |
|---|---|---|
| 保证金收取 | 往来款,非收入 | 不开具发票,不涉及增值税 |
| 保证金退还 | 往来款结算 | 不涉及发票和税务处理 |
| 保证金扣减(货损赔偿) | 赔偿性质 | 总公司:营业外收入;门店:营业外支出 |
| 保证金扣减(违约金) | 违约性质 | 总公司:营业外收入;门店:营业外支出 |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 开票时限
| 业务类型 | 开票时限 |
|---|---|
| 销售开票(总公司→客户) | 收款后24小时内 |
| 服务费开票(门店→总公司) | 结算确认后10日内 |
第十三条 发票保管
| 发票类型 | 保管期限 | 保管方式 |
|---|---|---|
| 销售发票(记账联) | 10年 | 电子归档 + 纸质备查 |
| 进项发票 | 10年 | 电子归档 + 纸质备查 |
| 服务费发票 | 10年 | 电子归档 + 纸质备查 |
第十四条 电子发票
-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系统自动生成并存储电子发票
- 推送至客户手机/邮箱
- 客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验真
第五章 税务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常见风险点
| 风险点 | 风险说明 | 防控措施 |
|---|---|---|
| 专票开具错误 | 投资金开具专票违规 | 系统强制限制,只能开普票 |
| 虚开发票 | 无真实交易开票 | 订单-付款-发货-开票四流合一 |
| 收入延迟确认 | 销售收入跨期 | 系统自动关联,收款即确认 |
| 进项抵扣不当 | 不符合规定的抵扣 | 严格审核进项发票 |
| 税率适用错误 | 13%税率误用 | 系统自动设置税率 |
第十六条 票据审核要点
(一)销售发票审核
| 审核项 | 要求 |
|---|---|
| 购买方信息 | 与客户登记信息一致 |
| 商品信息 | 与实际销售货品一致 |
| 金额 | 与订单金额一致 |
| 发票类型 | 必须为普通发票 |
(二)服务费发票审核
| 审核项 | 要求 |
|---|---|
| 开票方 | 与代销合作协议一致 |
| 开票内容 | 代销服务费/销售佣金 |
| 金额 | 与结算单金额一致 |
| 备注 | 注明结算周期 |
第十七条 自查与整改
| 自查项目 | 频率 |
|---|---|
| 发票开具合规性 | 每月 |
| 进销项匹配 | 每月 |
| 收入确认完整性 | 每季度 |
| 税负率分析 | 每季度 |
第六章 报表与申报
第十八条 增值税申报
申报周期: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次月15日前完成。
| 项目 | 填报位置 | 说明 |
|---|---|---|
| 销售额 | 主表第1栏 | 含投资金销售 |
| 销项税额 | 主表第11栏 | 13%税率计算 |
| 进项税额 | 主表第12栏 | 采购专票+服务费专票 |
| 应纳税额 | 主表第19栏 | 销项-进项 |
第二十条 印花税
| 合同类型 | 税率 | 缴纳方 |
|---|---|---|
| 代销合作协议 | 万分之三 | 双方各自缴纳 |
| 铺货交接单 | 不征 | - |
| 销售合同(客户) | 万分之三 | 双方各自缴纳 |
第七章 代销门店税务指引
第二十一条 门店税务定位
在保证金寄售模式下,代销门店的税务身份为服务提供方,而非商品销售方。
| 项目 | 门店税务处理 |
|---|---|
| 主要收入 | 代销佣金(服务费) |
| 主要税种 | 增值税(服务)、企业/个人所得税 |
| 开票义务 | 向总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 |
第二十二条 门店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门店
| 项目 | 说明 |
|---|---|
| 适用税率 | 6%(现代服务) |
| 进项抵扣 | 可抵扣相关进项(房租、水电等) |
| 发票类型 | 可开专票或普票 |
(二)小规模纳税人门店
| 项目 | 说明 |
|---|---|
| 适用税率 | 3%(现代服务) |
| 进项抵扣 | 不可抵扣 |
| 发票类型 | 普通发票(可申请代开专票) |
| 优惠政策 | 月销售额≤10万免征增值税 |
第二十四条 门店常见问题
Q1:门店需要为代销货品缴纳增值税吗?
A:不需要。在保证金寄售模式下,货物所有权归总公司,销售发票由总公司开具,门店不承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Q2:门店收到的保证金需要缴税吗?
A:不需要。保证金是往来款项,不属于收入,不产生纳税义务。
Q3:门店的代销佣金如何纳税?
A:代销佣金属于服务收入,需按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3%),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Q4:门店承担的价差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A:可以。门店承担的价差损失属于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保留相关凭证(结算单、扣款通知等)。
附则
税收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发布的法规为准。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政策变化,及时更新本指南。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上海衡源贵金属有限公司
2026年1月